在公司股权结构中融丰配资,代持股现象经常存在,代持股存在诸多风险与争议。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究代持股背后都存在哪些法律秘密,从其基本概念出发,明晰名义股东的义务与责任,以及面对代持股困境时的解决之道。
一、什么是代持股份?
股份代持,又被称为隐名持股、名义持股、假名出资,是指让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出面代替自己持股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工商登记名册上显示的是名义股东的名字,但真实的出资义务和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上都属于实际的出资人。
二、名义股东(代持人)的责任承担
1、对内效力:
代持协议如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 “秘密约定”, 仅对参与约定的双方有效。 代持协议对公司的其他不知情股东而言,犹如 “一纸空文”,不产生任何效力。主要依据的是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等对外公示信息。
2、对外效力:
当公司面临债务危机融丰配资,债权人找上门来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即便股权代持协议中白纸黑字地约定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请求其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
名义股东无法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非公司实际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进行抗辩。 即使只是代持股份,名义出资人依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当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基于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依法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人民不予支持。
三、 名义股东披露实际出资人后的法律效果
当名义股东在面对债权人的追责时,若披露了实际出资人,债权人的选择便会变得丰富多样 。
若债权人知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此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隐名代理的规定,灵活选择向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在一些复杂的商业场景中,可能会出现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通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一旦被债权人察觉,债权人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融丰配资,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通谋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双方都需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 法院裁判考量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裁判观点:
观点一: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不能仅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而免除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赔偿责任。该观点主要考虑到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名义股东既已登记,则应当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观点二: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观点虽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若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隐名股东,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考量方向即是我们准备证据的方向:
一方面,法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确保交易安全,不能让债权人因公司内部的代持股安排而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法院也需审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二者内部关系中,依据协议约定合理分配责任。
在具体裁判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代持协议的内容、实际出资情况、公司内部股东对实际出资人身份的认知和认可程度、债权人是否知晓代持股事实等。
五、面对代持股如何解决困境
与前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似,显名股东如果不愿再继续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也要受到该条件的限制。
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仍然难以退出。
结合以上,我们进行总结一下。
挂名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代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管理,收益归实际控制人所有。但挂名股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其股东身份已通过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注册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实际控制人与挂名股东之间形成 “名实分离”的内部协议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融丰配资,挂名股东可能存在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产生巨额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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